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,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,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,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,未经准假,不得擅自离校。 寒暑假期间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、返校。
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,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、活动,或离开学校,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,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。学生因病请假,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。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
第三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星期,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。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,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四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,注明事由、起止时间、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,并由审批人签字。
第五条 正常教学期间,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。
凡因病因事(含公事)需请假,均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(如需离校,请假条一式两份),并出示相关证明,经相应年级辅导员批准后登记,交所在班学习委员处考勤登记并保存(如需离校者,另一份请假条放寝室备查)。
一天之内,学生写请假条,相应年级辅导员审批;
一天以上三天以内,学生写请假条,经相应年级辅导员核实签署意见后,交院党总支部书记审批,并登记。
三天以上七天以内,学生写请假条,经相应年级辅导员核实、党总支书记审核后,由学生处领导审批,然后回到年级辅导员处登记。
七天以上,学生写请假条,经相应年级辅导员核实、党总支书记审核,由学生处备案,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,然后到院年级辅导员处登记。
第六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,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,按旷课处理。
第七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。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、实习、毕业论文设计、军训、公益劳动、社会实践、会议等,未明确规定课时的,一律按一天8个课时计。
第八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《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执行。
第九条 病事假均与学生综合评估挂钩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学与新闻学院党总支、学工办负责解释。
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四月